[社會制度]家人身故,別忘了申領勞退金(請求時效自5年延長至10年)
勞工退休金條例(勞退新制)
- 於94年7月1日施行
- 雇主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(含本國籍、外籍配偶、陸港澳地區配偶、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)提撥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%勞工退休金
- 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
- 月退vs.一次金
- 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,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
- 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,應請領一次退休金
- 請領資格
- 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
- 勞工未滿60歲惟喪失工作能力者,得提早請領退休金
- 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,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☚本篇焦點
- 108/05/17起請求時效延長為10年(因為過去有2、3億元未被請領)
- 原為5年,法令不溯及既往(也就是在這之前如果有超過5年未請求申領,就算現在法令改了也沒辦法領)
- 得請領日起(身故日)5年不行使而消滅➡️歸入勞工退休基金
學習來源:《現代保險》2019/07<勞退金家屬請求權,從五年延長為十年>